1.二代健保與一代健保之差異
差異項目 | 二代健保 | 一代健保 |
保險對象 | ►增列受刑人為第4類第 3目,共 為6類15目(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並以法務部及國防部指定之單位作為投保單位。(§10、15) ►受刑人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 §27) | 6類15目(§8) |
被保險人之眷屬 | 當被保險人之眷屬,遭受被保險人家庭暴力時,可不必隨同辦理投保及退保,可改依附其他次親等的被保險人投保,若無其他被保險人可依附投保,也可以自行以被保險人身分加保。(§12) | 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13) |
投保等待期 | ►設有戶籍滿6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6個月,始得加保。 ►不受6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1)最近2年內曾有加保紀錄 (2)本國人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3)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 (4)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 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出國者 ,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 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 險,不受前項第一款六個月 之限制。(§8) 2.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 ►設有戶籍滿4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4個月,始得加保。 ►不受4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1)曾有加保紀錄者 (2)本國被保險人在臺出生之新生 兒(§10) 2.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