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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文章(Tax Articles)
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特予說明
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1%稅率優惠延長至117年底
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稅務文章(115-03-18)
►
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特予說明
針對某報載,小吃店自
118年
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如下:
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23條及第32條
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
20萬
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
20萬
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
我國自
75年4月1日
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
89年5月3日
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1%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該部乃於
101年11月28日
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規定,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
未達20萬
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
20萬元以上
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考量我國已導入
收銀機發票
、
電子發票
及
雲端發票
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開立統一發票日趨簡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甚有部分消費者至網紅名店用餐無法取得統一發票而向稽徵機關檢舉,滋生爭議。復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
行動支付
或
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
結帳收款,可依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
115年1月1日
至1
17年12月31日
,每月查定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開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希望透過租稅優惠,鼓勵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舉例說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銷售額為50萬元,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其經核准適用上開租稅優惠者,每月應納營業稅減少2萬元〔50萬x(5%-1%)〕,1年減少24萬元,1年節省之稅負可以用來購買行動支付或KIOSK機器設備,減輕業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負擔。
為期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之營業稅稅負趨於一致,讓消費者到此用餐或消費均可取得統一發票對獎,增加中獎機會,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緩衝期屆滿後,即自
118年1月1日
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
不再屬
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
118年1月1日
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李科長貞儀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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