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文章(107-08-22B)

修正日期(111-07-15)

營造業(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許可及登記應具備條件111.07.15

► 經營搭建「鐵皮屋」業務:您登記對了?

1.仍然屬於「營造業」。

2.營業項目應登記為「E101011綜合營造業」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

3.稅籍登記應登記為「4100-12活動房屋營建」。

► 提醒您:

1.營造業登記證書複查申請-依「營造業法第17條」規定,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5年應申請複查,並應於期限屆滿3個月前60日內提出,另依營造業法第55條規定未依第17條第1項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淨值及承攬總額申報-另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營造業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