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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課稅新制看過來!如果還沒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提醒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稅務文章(115-03-20)
►
網紅課稅新制看過來!如果還沒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提醒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
114年12月23日
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
115年6月30日
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發布之作業規範,主要針對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其重點如下:
一
、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
分潤性質勞務收入
(包括
平臺廣告分潤
、
付費訂閱分潤
、
直播收益分成
、
觀眾打賞
或
其他類似收入
,下稱
網紅收入
),屬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
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二
、考量網紅提供勞務及觀眾收看之場域可能涉及境內外,如其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跨境活動(如: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境外觀眾收看之收入),得採簡易方式以
50%
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三
、個人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網紅收入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屬我
國來源網紅所得
部分,應併計當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
申報繳稅;
非我國來源之所得
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
基本所得額
申報繳稅。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財政部每年頒定之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君為境內居住者,發表創作在境外平臺A,113年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源自
境內觀眾
收看部分2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
境外觀眾
收看部分1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甲君應依此計算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25萬元(20萬元×100%+10萬元×50%)及
非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5萬元(30萬元-25萬元),甲君可提示帳簿文據申請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如其未能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可依財政部頒定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
45%
分別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之成本費用,並就我國來源網紅所得13.75萬元〔25萬元×(1-45%)〕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2.75萬元〔(30萬元-2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該局表示,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
115年6月30日
以前為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之情形,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
加計利息
,免予處罰。如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歡迎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專區
」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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