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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報稅指南看這裡!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三大重點一次看
網紅課稅新制看過來!如果還沒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提醒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重點報您知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稅務文章(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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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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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
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以下簡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以利遵循。
財政部說明,該部
114年9月10日
訂定發布「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係就符合應辦理
稅籍登記
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
免
辦理
稅籍登記
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爰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
、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
規定之
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
二
、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
10萬元(
屬
要
稅籍登記
,
但
免用發票)
,其中源自
境內
觀眾收看部分
8萬元
,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
境外
觀眾收看部分
2萬元
,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4.95萬元
〔=9萬元×(1-45%)〕辦理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
0.55萬元
〔=(10萬元-9萬元)×(1-45%)〕,按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
115年1月1日
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
境內免付費觀眾
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臺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
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
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本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
115年6月30日
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部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綜合所得稅(申報):邱科長筱惟 02-2322-8122
綜合所得稅(扣繳):蔡科長博聿 02-2322-8423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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