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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報稅指南看這裡!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三大重點一次看
網紅課稅新制看過來!如果還沒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提醒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重點報您知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稅務文章(11
5
-01-26)
►
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重點報您知!
財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
114年12月23日
發布「
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除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
稅籍登記
及
報繳營業稅
外,
免
辦理
稅籍登記
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也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網紅取得所得稅規範規定之收入,須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
綜合所得稅
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計算
基本稅額
。所得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
、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統稱網紅收入),屬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
之
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
二
、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
網紅
、
平臺
與
觀眾
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三
、依個人網紅身分、平臺及觀眾所在地區分交易類型,並將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表列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114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全年度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個人網紅甲之我國來源個人網紅收入為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納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今(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實施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今(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個人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局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綜所遺贈稅組(申報)鄭嘉儀(04)23051111轉2216
綜所遺贈稅組(扣繳)曾淑珍(04)23051111轉22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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