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this site
Embedded Files
Skip to main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首頁(Home)
認識精勤(Our Company)
特惠活動(Special offers)
服務項目(Services items)
工商登記(Co. Registration)
委託記帳(Bookkeeping)
財會顧問(consultant)
企業內控(Internal control)
財稅諮詢(Tax consulting)
節稅節費(Tax Exp savings)
行事曆(Calendar)
客戶(Clients)
下載專區(Resources)
獨享專區(Exclusive Area)
聯絡我們(Contact Us)
發佈文章(Publish an Article)
C2B2C交易模式之特殊性產業如何節省營業稅
F501060餐館業保險規劃
關於電子發票
網路銷售如何正確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F501050飲酒店業
營所稅逾期申報繳納適用擴書否
E801060室內裝修業
勞務報酬
房地合一稅2.0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歷程
無人機代噴農藥業者(A102050作物栽培服務業)
I701011就業服務業
醫療器材製造業、批發業、零售業
網路銷售業者(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外僑或陸資來台投資
特定寵物(犬、貓)業
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
房地合一稅1.0
E102011土木包工業、E101011綜合營造業
保險給付之遺贈稅及綜所稅
第三方支付業、電子支付業、電子票證業之比較
HZ06011電子支付業、HZ05011電子票證業
如何共同分攤水、電、瓦斯、電信費用
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
不動產仲介代銷經紀業及租賃住宅代管包租業
合作社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較
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
E601010電器承裝業
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網路銷售發票作業SOP
私立產後護理機構(作月子中心)
短期補習班(獨資合夥或公司)
刊登FaceBook廣告費要怎麼處理報稅的問題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何節稅
網路代購代付平台稅負分析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的差異
發票開錯、轉用-符合一定條件免罰
發票用錯-符合一定條件免罰
稅務文章(小規模營業人)
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
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特予說明
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1%稅率優惠延長至117年底
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稅務文章(網紅課稅新制)
網紅報稅指南看這裡!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三大重點一次看
網紅課稅新制看過來!如果還沒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提醒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重點報您知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稅務文章(114-11-13)
►
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
網紅
),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
114年9月10日
訂定「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該局說明,符合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
規定之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倘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
114年1月1日
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之情形者,應辦理
稅籍登記
。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觀眾【包含付費或免付費者】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故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之使用者及實際消費者,因此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觀眾)所在地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30萬元,因甲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甲應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甲營業人之稅籍登記。另營業稅申報繳納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潤收入
30萬元
,其中源自
境內
觀眾收看部分占
80%
,為24萬元(即30萬×8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此24萬元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甲營業人應按稅率5%
開立統一發票
,並以每2個月為1期報繳營業稅;至源自
境外
觀眾收看部分占20%,為6萬元(即30萬×2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萬元部分,甲營業人得
適用零稅率
報繳營業稅並得
免
開立統一發票
。
該局另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乙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
7萬元
,因其銷售勞務收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辦理乙營業人之
稅籍登記
,但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20萬元
,乙營業人於辦理稅籍登記時得申請
免用發票
,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免
開立統一發票
;又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無論源自境內或境外觀眾,均應就全部勞務收入,依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訂定輔導期間自
114年9月10日
至
115年6月30日
止(申報繳納係於
115年7月15日
以前),該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
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
及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規定
處罰
,該局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銷售稅組周股長 2311-3711分機18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11-13
Google Sites
Report abuse
Google Sites
Report ab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