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公司法》已廢除最低資本額限制(98年4月14日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均刪除),但仍有部分特殊規範與實務門檻。
1. 法定限制與規定
最低資本額:除部分特許行業(如金融與保險業-商業銀行、證券商、信託公司、保險業、融資公司 ;運輸、物流與旅遊業-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海運承攬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旅行業;營造、建築與不動產業-營造業、建築經理業、興建商業大樓出租出售業、興建國民住宅出租出售業;服務與其他民生特許行業-保全業、國際觀光旅館業 、汽車製造業 、就業服務業;詳細法條依各專法規定)外,一般公司設立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
資本簽證與動用: 雖然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但依《公司法》第 7 條規定,公司登記資本額必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驗資),驗資完成後即可合法用於公司正常營運開銷,但嚴禁違法抽回或直接返還給股東(違反公司法第9條等相關刑責)。
實收資本額與資本總額:
有限公司:資本總額須由股東全額繳足,不區分資本總額與實收資本額。
股份有限公司:可採授權資本制,資本總額可以先設高(例如 1,000 萬元),再分次收足實收資本額。
財務簽證門檻:實收資本額達 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依《公司法》第 20 條第2項規定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2. 公司 vs. 行號(獨資/合夥)差異
公司:無論資本額多寡,皆須存入籌備處帳戶並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行號(商業登記):資本額未達 25 萬元者,多數縣市免附銀行開戶及資本額證明文件;達到 25 萬元(含)以上則需附資本額證明(免會計師簽證)。
3. 實務建議金額
一般建議門檻:實務上多建議設定在支應登記費用、記帳費、初期房租等開辦成本外,另加週轉金10 萬元、預估存貨、車輛及其他設備等固定資產之總資產扣除銀行貸款等總負債,即為適當之資本額。
貸款與補助考量:若未來有向銀行申請青年創業貸款或政府補助(如 SBIR)或參與投標或B2B商業合作的需求,通常資本額會建議設定在貸款或政府補助金額以上,讓自有資本率在50%以上,申請比較容易通過審查。